4、加强市、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由市机编办、财政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5、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
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社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由市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执行全省制定的药品阳光采购规定,按照全省的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建立市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在省制定的药品采购办法的原则基础上,适当增加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在本市基本药物储备中的比例。鼓励、引导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现代物流经营管理模式,规模化配送基本药物。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市卫生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严格落实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及市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目录规范使用,保证患者可凭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处方药。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抽检,实行全市基本药物质量抽检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监测体系的建设和指导,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断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确保基本药物使用得到严格监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