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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10修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得担任主席团成员。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代表;

  (四)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名单草案;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以由主席团在副主席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直至主席能够工作或者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工作,进行视察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闭会后五日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督促承办单位在两个月内答复代表;

  (六)协助各选区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工作;

  (七)办理主席团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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