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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7、与共墙的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第六条 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图(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

  4、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1份)。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经放、验线(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或经放、验线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解危改造的城镇房屋按规定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其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主协办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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