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发〔2011〕21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范围和原高度的要求,需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后,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城镇房屋解危改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解危改造竣工后,应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