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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B1-1
资质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B1-2承揽
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B1-3
质量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C1-1
C1-1-01
C1-1-02
C1-1-03
C1-1-04
C1-2承揽业务
C1-2-01
C1-2-02
C1-2-03
C1-2-04
C1-2-05
C1-2-06
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3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I1-1
I1-1-01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I1-1-02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
I1-2-01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I1-2-0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I1-2-03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I1-2-04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I1-2-05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I1-2-06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A1-1
开发
A1-1-01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A1-1-02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A1-1-03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A1-1-04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A1-2质量
安全
A1-2-01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A1-2-02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A1-3
配套
建设
A1-3-01
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A1-3-02
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