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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水建管〔2010〕114号)


有关设区市水务(水利)局,扩权县(市)水务(水利)局,厅直各水库管理局:
  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我省于2006年完成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并发证。近几年,部分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水库的主要技术指标、安全类别等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内容变更或换证;个别小型水库由于种种原因已报废,并未履行注销手续。因此,请有关单位对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对发证以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水库大坝,完善相关手续。
  (1)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2)大坝进行安全鉴定后,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3)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要实事求是,数据真实可靠,有关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快组织相关材料,报原注册登记机构。各市水务局应及时进行汇总,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电子版注册登记材料报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换证。必要时原注册登记机构可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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