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大名县小引河河道治理工程违规开工建设情况的通报
(冀水建管〔2010〕85号)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
为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010年2月11日,省水利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水建管〔2010〕19号),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等提出具体要求。大名县小引河河道治理工程是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规划的试点项目之一,2009年12月底,省水利厅批复该项目概算总投资2281万元。2010年3月10日,大名县水利局上报了《关于组建小引河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请示》,3月16日省水利厅批准该工程项目法人机构设置,3月19日项目法人上报该工程的招标申请,3月22日省水利厅批准招标申请。招标期间,因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河北至成招标有限公司)违规操作被省水利厅责令改正。5月13日项目法人完成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完成后,针对项目法人迟迟未履行开工问题报批程序,省水利厅多次进行督促,但项目法人仍未及时办理。6月11日,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到该工程检查敦促后,项目法人才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大名县小引河河道治理工程违规问题,是在全省进行水利工程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时期发生的。为严肃查处这起违规问题, 6月17日省水利厅派出调查组对该工程进行调查。调查组经现场检查4处施工现场发现,该工程大部分河段已经开工建设,开工部分基本完工。其主要违规具体行为是:项目法人未办理质量监督和开工许可手续,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之规定;监理单位在明知项目法人未办理质量监督和开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施工,违法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
四十四条等项规定,施工单位违反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
四十四条规定等。省水利厅调查期间,邯郸市水利局、大名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认识到违规开工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