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取消“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项目的通知
(冀水政〔2010〕45号)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各河采管理机构:
2009年7月,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省厅将“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项目下放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照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审改办〔2010〕1号)要求,与国务院取消下放的184项行政审批项目相互衔接,取消“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项目,请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做好取消工作,并通知所辖各县水务(水利)局,严格遵守国务院及省政府的规定,做好项目取消后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