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绿牌的,可以不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自愿接受监管的除外。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以年度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准。
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监管资金额度:
(一)企业信用等级为蓝牌企业的,按照建设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0%确定监管资金额度;
(二)企业信用等级为黄牌企业的,按照建设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5%确定监管资金额度;
(三)企业信用等级为红牌企业的,按照建设项目预售资金全额确定监管资金额度。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尚未取得信用等级的或者企业信用等级为绿牌企业,且自愿接受监管的,监管资金额度按照本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确定。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调整监管资金额度。
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具体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专户管理业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银行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内,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监管分户账(以下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开立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告知购房人将双方约定的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涉及购房人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向购房人收取房价款。
第十二条 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分为监管资金和不监管资金两部分。
监管资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监管资金额度确定的资金。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管理费等其他与该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