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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五条 餐饮、洗浴及娱乐等行业的经营成本应当包含空调费、茶位费、餐具消毒费、座位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经营者不得以此名目另行收费。

  服务对象自带酒水、饮料等,不得以开瓶费、服务费等名目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三)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四)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六)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七)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八)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销售商品的;

  (九)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

  (二)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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