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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珠府[2010]16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双拥办(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切实保障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使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切实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驻军在生活和营房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地方政府资助的经费,由当地双拥办负责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 认真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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