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凭《退出现役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样张见附件1),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证明(详见第五部分内容),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后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及安排
2011年1月20起,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2010年2月26日至27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每位考生限报1组院校。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任意1组院校(分组情况见附件1),并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3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考生不能跨组选择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在未被第二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三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志愿学校转至第三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
(四)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五、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3月5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办法
各试点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通过试点院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并于3月25日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必须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被录取的考生,当年不得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三)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预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