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我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川办函[2011]20号 2011年2月13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依托我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即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市(州)消防支队、县(市、区)消防大队分别增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牌子。
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长分别由省消防总队总队长、市(州)消防支队支队长、县(市、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政委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或应急办主任兼任。
二、职能任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隶属关系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平时由同级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在当地政府应急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建设进度
2011年6月前,省政府和各市(州)政府完成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和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组建,有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区)成立应急救援大队;2011年底前,其余县(市、区)依托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应急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