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章和标志牌工作的通知
(川商秩〔2011〕7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1〕9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现将我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清理整顿屠宰企业
各地商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换证工作,严格按照
《条例》、
《办法》和《规划》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对本地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即:A类)和小型屠宰场点(即:B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换证实施方案,对符合
《条例》、
《办法》、《规划》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和省、市(州)规划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关、停、并、转,取消其生猪屠宰资格。严格控制总量,进一步压缩定点屠宰企业数量,没有一定压缩数量的市、县,原则上不再审批定点屠宰企业。
二、严格审核,确保换证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本地压缩定点屠宰企业规划,通过审核换发证,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严格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强化审核换证的责任意识,严格把关,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切实将审核换证工作抓紧、抓好。重点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以及小型屠宰场点在基本条件、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屠宰工艺要求、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检疫检验等方面,按照《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审核标准》要求(见附件1),进行逐项进行审查。按照
《办法》和《规划》要求程序,报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并征求省商务厅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