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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佳政综〔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维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际,现对《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违章建筑,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二、对有合法证照房屋附带新建违章建筑(包括新建二楼)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认定后,由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无偿拆除违建部分,有产权证照部分按法律政策执行,各履行法定程序后,可在强制执行时一并拆除。
  三、对持有老房照的新房屋,属于倒塌、火烧翻建和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提供本地户口和房主本人身份证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其原有房照面积,多盖面积不予补偿;属于新建、抢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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