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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冀水建管〔2010〕49号 2010年5月31日)


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审查的报告》(邯交项呈[2010]23号文)及相关资料收悉。2010年5月10日,我厅组织专家对《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形成《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以下简称《评审意见》)。经研究,基本同意《评审意见》,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工程(以下简称邯大高速)穿越大名滞洪区的位置以及特大桥300年一遇、路基及其他桥梁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二、同意《评价报告》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
  三、同意邯大高速在滞洪区内拟建的桥梁位置。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提出增设1500m行洪通道的方案。根据地形条件,行洪通道桥梁中心桩号为K56+789、K58+200和K61+000,宽度分别不小于500m、300m、700m。
  漳河特大桥滞洪区内部分、中心桩号K54+902处小桥及小引河大桥梁底高程满足要求,其余桥梁梁底高程均不满足要求,均须抬高至不低于45.95m。卫运河特大桥滞洪区内部分梁底高程不满足要求,须抬高至不低于46.63m。
  四、邯大高速在滞洪区内桩号55+500-56+100,56+800-59+000,59+800-60+300,60+700-61+300,61+800-63+200五段长5300m路基高程不满足设计防洪标准,建议抬高至不低于46.24m。鉴于滞洪区一旦滞洪,路基两面受水,建议加强路基防护。
  五、小引河大桥梁底高程、桥长满足要求,但桥梁中心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偏小,河道内同组桥墩中心线须顺水流方向布设。同时对河槽两岸岸坡进行浆砌石防护。防护长度为桥梁投影上游20m至下游40m,防护深度在河道冲刷线以下0.5m,护砌高度与滩地齐平。
  六、九里沟中桥桥梁长度以及与河道水流夹角满足要求。设计梁底高程不满足要求,应抬高至不低于45.95m。因河道断面较小,桥梁应加大跨径一跨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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