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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


  (七)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第二十三条”的表述。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政府令第10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修正)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能作为教练车;”。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四)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此外,对上述政府规章部分条、款、项、目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了技术上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略)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略)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略)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略)

  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略)

  附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略)

  附件7: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略)

  附件8: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略)

  附件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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