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1月8日政府令第1号)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的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代码证书登记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上加盖年度检验合格印章;有电子副本的,应当同时更正电子副本信息。”
(二)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中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申请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注销申请表》”修改为:“《申请表》”。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6月30日政府令第5号)
(一)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财政部门”修改为:“契税征收主管机关”。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财政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删去第十五条。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5号令发布,2001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
删去第九条“技防产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技防产品的备案登记,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办法(2000年7月12日政府令第4号)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涉及原承包户负担的农业税、农产品定购任务、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减免和转移的,应当重新核定,及时办理减免和转移手续。”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1年1月22日政府令第1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修正)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划定雷电灾害风险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