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或者拆除的方案,并征求市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管理机构。
禁止走私、盗卖、哄抢骑楼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构件和附属物。
第三十四条 骑楼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宣传栏;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宣传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骑楼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在骑楼街区设置户外广告、遮雨篷、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LED 灯、泛光照明和灯箱等外部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商业性质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骑楼整治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
(二)与骑楼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风貌相协调;
(三)广告用语应当规范,内容健康;
(四)各类户外广告、标志牌、牌匾、招牌应保持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且统一安装在骑楼内壁柱之间、紧靠店门的上方,并在高度和宽度上统一规范尺寸;
(五)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光污染;
(六)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七)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外观,其外机支架及空调管应置于沿街视线不及的地方,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三十八条 骑楼街区内建筑的业主应对其建筑外立面进行维护,保持其外观整洁,并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观。
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维护方案应报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批后由业主组织实施,由市文物部门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