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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火灾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火灾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
(川森防指[2011]3号)


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火情信息报告制度,现将《四川省森林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防火办将对森林火灾信息处置情况纳入市(州)级防火办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四川省森林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四川省森林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四川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特作如下规定:
  一、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执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各级报送信息应及时、准确、规范。需要向政府和上级报告的火情,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管理,并按规定分级报告。
  新闻、农业、气象、民航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森林火灾情况,应当先通报属地或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立即报告
  有下列情形的灾情,需立即报告:
  1、省际边界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大面积原始林区、飞播林区、以森林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市(州)、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8、在全国(省)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春节、清明和五一期间等敏感时段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9、当地已通过党政信息系统渠道上报或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森林火灾;
  10、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或者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11、卫星热点在3个像素以上的。
  三、报告时限
  (一)报送时间
  1、各市(州)防火办每日要定时浏览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发现属于辖区内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气象火情遥感监测热点和民航、铁路等发现的火情后,要立即安排火情所在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并在2小时内将核查情况电话或书面向省防火办反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将热点所在地的交通、通信状况以及执行核查任务人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查明火情后,要迅速逐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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