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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1年除夕以来,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禁放点、燃放点和其他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部位没有发生事故。但仍然发生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燃放烟花爆竹不当成为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全市消防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巡查,深入开展可燃物清理,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各类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建筑物开展禁放看护工作。全体市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有关规定。

  二、各房屋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要全面排查建筑物外墙外保温材料,并在建筑物外墙悬挂标示牌,进行禁放提示。对于外墙保温系统与室外存在缝隙、裸露保温材料的,要采用不燃材料对缝隙进行封堵、对裸露保温材料进行全覆盖。

  三、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八类禁放地点以外,以下区域列入禁放地点和区域:

  (一)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五)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六)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七)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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