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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 7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 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 30%-4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 1.5-3倍的增幅内。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工资的1.5倍以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以内;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原省、市、区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 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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