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考评时间
高校资助工作每两年或视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评估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十六条 评估指标
详见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暂定)》
第十七条 评估的计分办法
评估按项目、分指标计算得分,共分三个大项,总分为100分。各大项分值为: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25分),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60分),常规工作(15)。
第十八条 特色工作加分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资助工作的高校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20分。
第十九条 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依据高校所属类别进行分类。每一类别的高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评为不合格: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擅自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通报和表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高校通报,并对评估优秀的高校视情况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高校资助工作经费奖励
在政策规定允许情况下,对高校从事资助工作的部门进行工作经费奖励:评估为优秀的,给予特殊奖励;评估为合格的,给予一般奖励;评估为不合格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考促改
对总体评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校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
奖励经费可以用于高校资助工作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开销、资助工作所需设备设施的购买,及对资助工作人员的奖励等费用。同时需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件:
上海市高校本(专)科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暂定)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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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25分)
| 1领导及工作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15分)
| (1)成立校级工作领导机构(5分)
| 学校设有专门的校级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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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并配齐人员(5分)
| 成立学生资助中心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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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1:2500比例配备专职人员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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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2分)
| 有专门的办公场所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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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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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出台一系列资助工作相关制度(3分)
| 建立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制度规定,作为资助工作的指导纲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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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助经费管理与筹措(10分)
| (1)按规定比例提取资助经费(5分)
| 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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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用途使用资助经费(3分)
| 每年制订资助工作预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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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账核算,专款专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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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评审发放,不私自更改等级、金额等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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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取社会资金(2分)
| 学校设有来自社会资源的奖学金或助学金项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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