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资助经费管理与筹措
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高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工作。
第七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严格执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受助学生执行适当的公示制度。奖、助学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发放。
奖、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奖、助学金核算项目,确保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奖、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贷款学生档案,配合银行的贷款、还款工作,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该项政策。
第九条 勤工助学
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履行学校职责,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支付勤工助学酬金,加强管理和协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费减免和应急帮困
切实落实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政策,鼓励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资金,设立对突发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 常规工作
第十一条 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
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将诚信和感恩教育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
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分管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 日常工作
积极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资助工作相关会议,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情况。
第五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评形式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采用第三方评定的办法,即学校提交考评材料,上海市教育考试评估院进行各项考评指标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