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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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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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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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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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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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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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和 编 印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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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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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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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闻出版局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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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编号: 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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