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准印制度。从事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印刷等活动,需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批。中央在肥、省属在肥单位(包括部属、军队、院校等)向合肥市新闻出版局申报;其他单位委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申报。市新闻出版局要严把政治关、导向关,根据申报委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和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专家的审读意见,做出是否批准委印、印刷决定。
第五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申报委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统一使用从省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下载的《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市新闻出版局对批准委印的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统一编号,其基本格式为:“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编号:皖+所在市名拼音大写首字母+年份+序号(三位阿拉伯数字),如皖HF2011-001号。”准印编号按一种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证的原则核发,一次性使用有效。
第六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备案制度。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制完毕后15日内,委印单位向市新闻出版局缴送样本5份,市新闻出版局缴送样本2份、《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1份至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新闻出版局将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情况(包括全年审批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等)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领有《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印刷。印刷企业承印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明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手续。
第八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刊印“安徽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第九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十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一律免费赠阅,开本、字数、页数、印数等要严格按照审批规定委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含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合办”等形式进行委印、印刷、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