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以及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授课任务应当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专家承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在江苏建筑业网公布。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培训单位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提出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及时记录二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情况,并组织测试。测试的具体内容、方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测试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积极探索并开展现场观摩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样化教学方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当将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