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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水建管〔2010〕65号)


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水务(水利)局,有关河务管理局(处):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2、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3、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4、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5、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1、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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