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应当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协议。
(九)入川企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续期备案的入川企业,应提供在川分支机构上年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并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川企业,续期备案须提供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责任的;
2、被建设单位投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违法市场行为的;
3、有不良行为纪录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文的。
上述材料中,《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栏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二)至(九)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十)项由续期备案申请单位提供。
第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年度备案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进行办公场址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发证之日起计算。需开展业务,应在届满之日起提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未申请续期的《备案证》自行失效。
(三)通过年度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方可在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对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和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入川企业,第二年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