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四)人员要求:
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工并常驻四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2、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可根据拟在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其总数应达到现行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30%,且专业设置齐全。
3、从事工程勘察的入川企业分支机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
(五)入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分支机构应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
(七)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年度备案时,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
(一)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进入“四川省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打印《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收留原件)。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存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