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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1]1号 2011年2月10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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