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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要先经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进行核准。

  改制企事业单位凭改制批准文件、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权属的初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资产手续。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土地资产总体方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后,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一)对涉及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等过程中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出让所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之前,向土地使用者开具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的缴款级次填写为“省级国库”。土地使用者应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缴款完毕后,凭银行签章的相关缴款证明单据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应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定期进行对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二)对涉及上述单位因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等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拨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上述单位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年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列入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所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核拨。

  (四)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已核定的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且无有效缴款凭证的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未按相关规定将属于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等过程中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出让所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省级国库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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