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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市、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先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宗地转让涉及的各项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或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经批准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缴纳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非省属企事业单位从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市、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凡未依法进入土地交易机构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委托的各类土地交易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

  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需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先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采取保留划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和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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