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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63号 2010年9月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理顺国有土地资产分配关系,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加快企业改制进程,有效促进存量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有关规定,现就省属及以上单位涉及的现有存量土地利用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现有存量用地管理

  凡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已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或审核。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非省属企事业单位从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需改变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须经市、县政府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并提出意见或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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