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五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 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
(六)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八)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