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281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和《卫生部关于同意在北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72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2月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做好辖区内医师多点执业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与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紧密结合,并主动做好区县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要求与医师签订聘用合同,或按照《
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执业及多点执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的工伤、保险、医疗责任,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做好本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
三、鼓励本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地点执业;鼓励精神科、儿科、康复科等专业的医师到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多地点执业。
四、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师协会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行业推荐、医师维权工作,并负责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
五、市卫生局将建立北京市卫生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和区县卫生行政及相关管理部门医师执业信息共享。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