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对中等职业学校经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对由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捐赠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以及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十八)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省里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指标时,统筹考虑列入全省重点建设规划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所在设区市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新校区或老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