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闽政办〔201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通知》(闽政文〔2006〕47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1年3月(具体时间省国土资源厅另行通知)
二、考核内容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一)国土资源保护方面。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10年末数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0年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按矿产资源规划和最小开采规模设置矿业权,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有关制度得到落实。
(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方面。严格依法报批用地、依法供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新设立采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价款收支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土地和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方面。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等节约集约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山企业“三率”考核合格率达98%以上。
(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国土资源保障方面。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征地和供地工作;认真落实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按规定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规定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并完成基础测绘年度项目。
(五)维护群众利益方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地,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制定完善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认真处置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上级督办件反馈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