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申报及成果评价、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我省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十三)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十四)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部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范围,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同等的补助政策。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十五)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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