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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积极鼓励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七)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允许台、港、澳资本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

  (八)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省外经贸部门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省外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

  三、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九)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十一)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所有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研究薪酬,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积极争取我省纳入国家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省份,允许医师在卫生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点执业活动。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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