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把培育保护水生态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促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确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可作为考核用水总量的依据。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城乡供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五、实行预警管理,构建水生态保护体系
(十六)实行地下水位预警管理。科学划定城乡重要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开采水位警戒线,根据不同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水源类型和可开采量,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水位,建立地下水开采预警机制,防止地下水超采。要采取封停超采区自备井、建设地下水库、实施人工回灌补源等措施,修复地下水超采区。
(十七)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预警制度,促进水功能区水体修复与改善。根据不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科学划定水体纳污总量黄色、橙色、红色警戒线,实行水功能区水质预警管理,遏制水生态环境恶化。
(十八)实行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根据重点工程蓄水情况、供水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实行重点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完善水文预报和水资源调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补源能力和供水现状,按照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兼顾工农业生产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科学划定重点供水工程黄色、橙色、红色警戒线,实行控制性供水。
六、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十九)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二十)健全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对取水户取水与排水、排污监测。实现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