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建〔201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计与施工,防止出现地下建(构)筑物上浮、开裂等工程质量事故,针对当前我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计与施工现状,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开展了相关科研工作,并编制了《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管理规定》。我委对该规定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查,现予以公布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设计与施工,防止出现地下建(构)筑物上浮、开裂等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合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抗浮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浮设计。抗浮设计施工图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抗浮包括隔水、降排水及各种平衡上浮力的措施。
第二章 勘察与设计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地下水的类型、地下水位的埋藏深度与升降变化幅度,同时应考虑基坑开挖及回填所产生新的地下水汇集情况,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及抗浮措施建议,为建设工程抗浮设计与施工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 建设场地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的综合确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如无可靠的长期观测资料,本市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取值如下:
1、当建设场地地势较低且较平坦时,可取室外设计地坪下0.50m作为抗浮设防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