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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政令〔2010〕278号)、《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污染治理设施是指对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粪尿、废渣、污水、恶臭气体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进行防治、利用的设备和建筑物。我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和方针
  坚持综合利用优先,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长效化管理以及“谁污染、谁治理,谁建设、谁运营”,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积极扶持、以奖促治,综合利用、防治结合,立足当前、注重长远的方针,积极探索畜禽养殖场治理模式,重点推广农牧结合型生态养殖和清洁生产模式,促进生态牧业的发展。
  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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