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复审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法制办、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及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下发。在省重大项目中试点后在全省推广。
(四)建立招标(采购)诚信体系。尽快推动全省招标(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惩处力度,通过与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的无缝对接,实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招标(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作用。
1.制定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负责,省法制办、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及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分别制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出台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企业(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提出处罚的依据、市场禁入的标准及激励守信的措施等。
2.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发生投诉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3.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及省检察院等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并在统一的公告平台上发布,形成互联互通的信用共享机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禁入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招标(采购)活动规范有序
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制度体系是确保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必要保证。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对相关法规制度的清理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
(一)实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由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对省政府和省级部门制定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上位法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下发规范性文件,一律按《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省政府名义统一发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经省法制办复核后由省政府公布;没有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