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标准执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续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