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
完成时限:2012年12月前。
(十三)加强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开展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开展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十四)推进各级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十五)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市级新闻媒体防震减灾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完成时限:2011年12月前。
(十六)全面推广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建设。制定中小学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防震减灾示范学校标准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每个区县(自治县)要建成1所以上防震减灾示范学校。
牵头单位:市教委。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市科协。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前。
(十七)大力推进防震减灾示范社区、村庄、企业建设。在城镇社区、农村及与市民生产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大中型企业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每个区县(自治县)要建成1个以上的防震减灾示范单位。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地震局。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前。
二、有关要求
(一)分工项目的牵头单位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对落实项目负总责,会同和协调配合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各配合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所有分工项目,都要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