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不予回购,同意上市交易的房产,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收益所得,并持缴纳费用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产权人需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下发之日30日内到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所得,否则需重新申请。
六、住房保障部门需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产权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新购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上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方可上市交易。
八、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收益所得楼层差额系数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
| 五层
| 六层
| 七层
|
五层楼
| 0.9
| 1.1
| 1.3
| 1
| 0.7
|
|
|
六层楼
| 1
| 1.1
| 1.3
| 1.1
| 0.8
| 0.7
|
|
七层楼
| 1
| 1.1
| 1.3
| 1.2
| 0.9
| 0.8
| 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