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进入汛期,市、区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Ⅰ级到Ⅳ级应急响应程序。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2 灾害性洪水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洪抢险、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3 灾害性洪水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4 因灾害性洪水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事发地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5 采取应急响应后,灾害性洪水仍在加剧,事态发展难以控制,超出西安市处置能力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省防总请求支援。
4.1.6 当国家防总或省防总启动涉及西安市的Ⅰ、Ⅱ、Ⅲ、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后,我市应按照国家防总或省防总的要求,做好防洪抢险的各项工作,并适时启动我市的防汛应急响应。
4.1.7 当国家防总、省防总或市防指启动涉及西安市的防汛应急响应后,相关区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防总、省防总或市防指的要求,做好防洪抢险的各项工作,并适时启动区县的防汛应急响应。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当出现1.4分级标准中Ⅰ级(特别重大)灾害性洪水事件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4.2.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市防汛办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行动。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决定。此时防御洪水对策为:
4.2.2.1 全市紧急动员支援抗洪救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集中精力组织抗洪撤离,开展救灾、防疫、治安保卫工作。
4.2.2.2 市防汛办立即向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灾情实况。
4.2.2.3 市及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必须进入工作岗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市防汛会商会,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对防御灾害性洪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将启动响应及防洪抢险情况上报省防总、市委、市政府。
在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防办主任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进行滚动会商,并将动态情况报总指挥。
4.2.2.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水情的发展变化,并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洪抢险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2.2.5 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区县请求,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下拨救灾资金;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洪抢险及救灾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2.6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
市气象局要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受灾地区的精细预报。
西安水文局要加强水文测报,加密测次,密切监视水情发展变化趋势,每日不少于3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监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
4.2.2.7 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做好防洪抢险组织实施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洪抢险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洪抢险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区县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负责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4.2.2.8 响应终止
视汛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办适时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请示,报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Ⅰ级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区县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做出应急响应行动评估报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当出现1.4分级标准中Ⅱ级(重大)灾害性洪水事件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市防汛办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汛办主任审核后,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行动。遇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决定。此时防御洪水对策为:
4.3.2.1 市防汛办立即向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灾情实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