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自3月16日至9月30日)
1、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实施整改提升方案,贯彻执行《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到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基础服务达标。
2、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创建示范项目的指导,根据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现有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进一步巩固提升,着力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3、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物业企业限期整改;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对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情况进行抽查;省厅将适时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三)考核评比阶段(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达标进行考核,设区市组织复查。
2、设区市组织实施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和复查,省厅组织实施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和复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果。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省里组织对设区市进行督查,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督查。
(三)扶持行业发展。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指导、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扩大业务规模,拓展服务内容,重点培育一批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物业企业,引领我省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四)健全长效机制。物业管理涉及面广,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统筹力度,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同时,要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利于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