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14届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100元,同时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85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低保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统一提高30元。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360元/人·月;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提高至330元/人·月。
二、从2010年10月1日起,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800元/人·年,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提高至1680元/人·年。
三、从2010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326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3800元/人·年(含200元实物供养)。